• 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7/19 15:20:21  浏览次数:1638
  •  京建发〔2013〕14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建设系统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5日

      (联系人:于剑;联系方式:59958845 ;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传真:59958844)

      京建发〔2013〕140号文附件: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及《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2013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的通知》,为落实3月12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简称“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一、 工作目标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治理,突出抓好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到2013年底,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达标率不低于92%。督促施工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并使用符合“四统一”要求的运输车辆,为提高本市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做出贡献。

      二、 工作内容

      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各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标准》)的有关要求,在全市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三、 工作安排

      (一)从即日起,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施工现场要按照《检查标准》要求,对本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2)。

      (二)从即日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和网格检查工作部署,按照《检查标准》,分阶段对本辖区工程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对于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从3月下旬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总站将对全市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于4月30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及12月31日前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报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

      (四)各集团、总公司应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和本企业各工程项目检查情况汇总数据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目前我市空气质量受到全国人民和广大媒体的广泛关注,空气治理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建设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形势,牢固树立绿色施工思想,深入推进扬尘治理工作,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组织者,要切实担负起业主责任,要按时支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加大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督促施工单位按扬尘治理各项要求进行施工并认真落实《关于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标识的通告》有关要求;要对拆除完毕尚未开发的工地、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对工程开挖的、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或绿化;要对开发小区内施工现场的公共道路、公共区域进行扬尘治理。必须将土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四统一”要求的运输车辆。

      (三)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将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四统一”要求的运输车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要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进行拆除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作业时必须做好洒水降尘、降噪工作,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应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渣土消纳及运输必须符合《检查标准》要求。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并参照《检查标准》要求,加强对拆除工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围挡、覆盖以及渣土的清理、运输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暂停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六)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应每周检查一次。并分别于4月30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及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工程地址等基本情况上报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

      附件: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

       2.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

       3.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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